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州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9-10 15:20 [ 字体: ]

 

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一批州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凉府发〔201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按照省、州关于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取消4项州级行政许可事项。

  州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出现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监管盲区,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公正。

  附件:凉山州取消一批州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4日

  附件

凉山州取消一批州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州水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7〕219号) 取消审批后,州水务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州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审批后,州水务局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并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属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和实施验收”子项之一
3 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 州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审批后,州林业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州工商局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州工商局,纳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
4 出卖、转让、赠送特定档案许可 州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修订》 取消审批后,州档案局要加强出卖、转让、赠送特定档案的监督与管理,加大违法追究力度。


主办: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中心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蜀ICP备19010290号  网站标识码:51340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