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执法主体 | 处罚文书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 1 | 宁南县旭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 91513427MA62H4T75F | 邹华 | 宁南县旭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业主的凉山宁南依补河四级、五级电站互联35kV送出工程项目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确定2个承包人,施工合同金额累计达到1940万元,达到招标规模标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但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而是通过直接指定方式确定施工承包人,属于规避招标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处项目施工标段合同总金额194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9.7万元。 |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凉发改执法〔2023〕2号 | 2023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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