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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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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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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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国家及省市核准的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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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426号)第三条 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由项目所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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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能源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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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依职权事项启动验收程序。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材料完整的依法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规定时间内,做出项目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并通过在线平台对外公布;验收不合格的,应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开展项目情况调查,加强监管,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开展事后评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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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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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12345、0834-3231430 |
主办: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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