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改革创新部署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政策法规科  时间:2026-03-09 打印】【关闭

关于《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改革创新部署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凉发改法规〔2026〕23号

州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等文件要求,源头治理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更好推动我州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全面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均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招标单位是其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应完善集体决策、内控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要求,根据项目的合理需求和自身实际组织定标,严禁通过抽签、摇号等排除有效竞争的方式定标。原则上均应使用省级统一发布的电子招标标准文件,确有单独部署需求的,应当征得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二)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落实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履约管理等阶段的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或登记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比选平台签订委托合同、作出履约评价。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当参考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结果,且不得选择违法行为集中公告期内的代理机构。一般情况下,不推荐在一年内连续、重复选择同一家代理机构。

(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使用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应指导招标人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用好《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充分参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负面典型案例,规范编制招标文件。鼓励招标人将滥用人工智能软件编制冗长、无序的投标文件等影响正常评审秩序的情形纳入否决投标条款。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审定等关键环节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备查。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公示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招标人可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凉山州)、四川建设网、有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或公示。

(五)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州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在发布前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有关要求,通过自主审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审查或其他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凉山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1),并随项目招标投标资料一并存档。

(六)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我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派招标人代表的,原则上应当选择本单位人员,确需委托外部专家的,应当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或与工程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邀请有关人员,且应书面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委托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书面同意函、社保证明等材料纳入项目招标档案。鼓励国有企业参照前述要求选派招标人代表。

(七)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受理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八)建立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的通知》等要求,在我州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登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代理机构登记的基本信息应包括《暂行办法》明确的5类信息。代理机构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九)严格执行从业管理。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6项条件。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代理机构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十)实施信用记录管理。依托“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对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记录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及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基本信息核验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监督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的负面行为的认定、录入和异议受理等信用管理工作。州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场代理行为的现场管理,并将其进场交易不规范行为情况及证明材料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十一)加强招标代理合同管理。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暂行办法》列举的招标代理范围、权限、项目负责人等9类事项。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就委托事宜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加强对代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和对委托编制、发布文件的审核把关,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可按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十二)建立招标代理服务后评估机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加快建立我州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后评估机制,按照“一项目一评估”的原则,由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参与主体对代理服务质量(招标文件编制及信息发布、业务水平、职业规范等)进行评估,并形成招标代理机构“白名单”“灰名单”“黑名单”。评估结果通过线上渠道予以公开,每月动态更新,作为招标人自愿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

三、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

(十三)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查处力度。投标人不得采用投诉自己、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等方式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对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等行为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经查实存在违法投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创新评标专家管理和评标机制

(十四)规范评标专家抽取。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评标专家抽取主体,应严格落实评标专家抽取责任,根据项目需求特点抽取相应专业专家。我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于开标开始且能确定回避名单后一小时以内抽取。

(十五)创新评标机制。我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的,原则上优先使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积极开展与其他市(州)的远程异地评标合作,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共享。积极推行“暗标评审”,探索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和人工智能辅助评审,进一步减少评标环节人为干扰。

(十六)规范评标错误复核。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评标复核或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评标基准价或低于成本评审基准价原则上保持不变。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或其他投标人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不再组织复核。

(十七)执行负面行为积分制管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履行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职责,严格执行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制管理制度,对所涉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附件2),及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涉事评标专家,填写《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记分表》(附件3),送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完善积分记录,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州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评标现场的管理,并将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纪律情况及证明材料抄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五、提升交易平台服务水平

(十八)明晰交易场所定位。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变相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不得以备案、程序审查等名义干涉招标人自主权,不得干涉行政监督部门行使监管职能,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十九)规范交易场所选择。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进入州级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因实际需要确需调整交易场所的,经项目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及州级交易场所同意,也可选择省级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二十)加快数智技术推广应用。加快建设“凉山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服务及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平台”,积极推动省、州电子招标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互联共享。推动全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覆盖电子化交易。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凉山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全流程监管平台”作用,实现违法交易全流程线上留痕和实时预警。

(二十一)持续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流程,清理减少不必要的登记、备案、验证环节,统一公示接入本平台的电子交易系统、工具软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公布乱收费举报渠道。全面推行电子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积极引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供保函保险服务,有效降低担保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经营主体指定特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

六、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二十二)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指导和协调职责,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广、应急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林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行业监管系统等灵活开展开标评标现场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集中公告办法》规定,对全州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因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集中记录、公告。

(二十三)健全完善招标文件监管机制。一要突出监督重点。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专用合同条款等直接关系公平竞争与合同履约质量的条款纳入重点审查范围,督促招标人将上述内容清晰明确、醒目、无歧义地载于招标文件中,并对其设置特定资格条件、技术商务要求、合同权责条款的合理性、必要性及政策依据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阐释其与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及监管目标的匹配关系。二要强化事中监督。全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自招标文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向招标人发出《招标监督意见书》(附件4)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不科学合理,可能造成投标竞争不足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监督建议。三要强化事后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每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事后抽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招标人是否存在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情形;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存在超过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出、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形(典型案例情形参考附件5);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四要建立定期通告机制。针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各州级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定期通告机制,各县(市)行政监督部门每月底将《招标监督意见书》汇总报对应州级行政监督部门,各州级行政监督部门每季度或根据情况通告一次,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对照检查,避免出现类似情形。

(二十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通过专项治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数字化监管、投诉举报等渠道,严厉打击《暂行办法》列举的8类违法行为(参考附件6)。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作出负面行为记录,需给予处分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五)加大招标投标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化全州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全面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的协同联动,严格实施凉山州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共享和线索、案件移送协调机制,强化行刑衔接、行纪衔接,落实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零容忍”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凉山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2.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

3.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记分表

4.招标监督意见书

5.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典型案例

情形列举表

6.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凉山州自然资源局

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凉山州交通运输局

凉山州水利局               凉山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24日

附件1

凉山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文件公平竞争

审查表(参考格式)

项目(标段)名称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公开征求意见

是□             否□

审查方式

自主审查□      专家审查□

其他________________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条款

审查结果

1.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有□ 无□

2.通过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有□ 无□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有□ 无□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有□ 无□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有□ 无□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有□ 无□

7.设定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指定媒介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截图。

有□ 无□

8.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有□ 无□

9.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和缴纳形式,增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保证金。

有□ 无□

10.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有□ 无□

11.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有□ 无□

12.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有□ 无□

13.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有□ 无□

14.限定联合体投标(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但不接受投标人联合体投标)。

有□ 无□

15.设定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无关的人员资格等条件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有□ 无□

16.设定的投标准入资质为XX二级资质,但是对一级资质加分等情形。

有□ 无□

17.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有□ 无□

18.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审核环节。

有□ 无□

19.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注:(应说明具体情形)

有£ 无□

审查结论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条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公平竞争审查规定。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XX章节XX条XX款的XX内容,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问题,应予修订。)

审查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委托招标)

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

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

注:参考《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等政策文件。

附件 2

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

类别

负面行为

分值

一、现场纪律

1.确认参加评标后,未及时请假,无正当理由迟到30 分钟以上

1

2.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出席,未及时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评标

1—3

3.参加评标活动,违反评标区域身份核验和通讯工具、电子介质使用等规定

2

4.评标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管理,有过激行为,影响评标秩序

3

5.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6

6.其他违反评标现场区域管理规定的行为

1—3

二、职业规范

7.不认真准确填写或未完整提交评标报告

2

8.未及时准确维护评标专家库系统中回避单位等个人信息,影响评标工作

2

9.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2

10.因评标薪酬争议,拒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3

11.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而未要求,影响评标结果

3

12.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应当通过澄清、说明进行补正而未要求,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

3

13.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未要求

3

14.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影响

2

类别

负面行为

分值

二、职业规范

15.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

6

16.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6—9

17.发表诱导言论等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或私下沟通意见,影响评标结果

6

18.用威胁、恐吓等恶劣手段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9

19.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

20.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影响评标结果

6

21.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6

22.15-21 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12

23.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6

24.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与评标相关其他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12

25.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6—12

三、法纪要求

26.拒不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取证

6

27.拒不执行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

12

28.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库资格

12

29.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2

30.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2

31.受到刑事处罚

12

32.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

12

33.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2

附件3

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记分表

专家姓名


当次项目评标随机验证码


参与评标项目名称


评标时间


评标地点

或远程异地评标


记分分值

记分条目

具体情况



(附调查情况、处理决定)







监督部门(盖章)


工作人员签字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盖章)


工作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1.记分情况须附处理决定、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资料,经处理单位盖章及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涉及违反评标现场纪律的情况,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3.专家姓名和随机验证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4

招标监督意见书(参考格式)

(招标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的(招标工程名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经检查,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

2.

……

按照(法律法规及条款)的规定,责令改正。

(行政监督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5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典型案例情形列举表

序号

限制排斥行为类型

典型案例情形列举

1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举行投标预备会。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

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设定投标人获得过“天府杯”等特定区域奖项。

设定投标人具有四川省内业绩等特定区域业绩。

设定投标人具有教育建筑、医疗建筑等特定行业业绩。

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对本地区或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厂家或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限定进口产品或对进口产品加分。

限定必须在招标文件列举的品牌、厂家中选择。

设定特定的专利、品牌、厂家加分。

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设定投标人为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加分等。

7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周期或施工工期。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例如园林绿化、土石方、体育场地设施等)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中标条件。

将未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和国家未发布职业标准的人员资格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

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开标现场而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形式。

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公平公正(例如工程款支付不符合国家规定、风险分担采用无限风险、质量保证金比例超过规定等)。

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注:理解和适用类型3,应区别对待招标人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提出的业绩要求,例如,医疗建筑的医疗工艺设计具有特殊性,可设定医疗工艺设计业绩,但其施工、监理等并不具有特殊性,不应设定医疗建筑业绩;高原地区所处自然环境具有特殊性,可设定高海拔地区业绩。

附件6

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负面行为

依据

一、承揽业务

1

不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或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而承接代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2

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二十条

3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4

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5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二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6

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二十二条

二、编制、发布招标文件

7

编制的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16号令)第七条

8

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信息。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第八条

9

巧立名目变相设定或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第一条

10

向同一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组织开评标

11

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结果文件。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号令)第五十八条

12

诱导或协助招标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二条

13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14

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15

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或者故意拖延、敷衍,回避实质性答复异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16

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或在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时,存在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十八条

17

拒绝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七条

18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19

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20

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不坚决抵制、不及时劝阻,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21

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22

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不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二条

23

未按与招标人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或额外向中标人索取费用。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四条

24

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不妥善归档保存应由本单位归档保存的招标投标档案资料,不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私自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相关资料。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2.《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

主办: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中心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蜀ICP备19010290号  网站标识码:5134000116